质权人和抵押权人有啥区别

2025-05-29 18:45:12 好佳顾问网 债务纠纷 0阅读

在复杂的法律世界中,质权人和抵押权人这两个概念常常让人感到困惑。但别担心,接下来的文章将为您详细剖析它们之间的差异,让您一目了然。

一、质权人和抵押权人

质权人,是指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质物,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以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

抵押权人,则是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人。

质权和抵押权的成立条件不同。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而抵押权的设立,通常依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抵押合同而成立,抵押权的成立并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

在实现权利的方式上,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该约定无效。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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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质权人的权利包括:占有质物的权利;收取质物孳息的权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可以转质;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质权人的义务主要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的义务;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应当返还质物。

三、抵押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抵押权人的权利包含:对抵押物的保全权,当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的恢复原状或增加担保请求权;对抵押物的处分权,包括抵押权的让与和抵押权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的义务包括:遵守抵押合同的约定;不得妨碍抵押人正常行使对抵押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总之,质权人和抵押权人在权利和义务、成立条件以及实现权利的方式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需要我们在具体的法律事务中仔细辨别和运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如有疑问建议本站在线咨询律师,获取更专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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