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伤残鉴定对于维护个人权益和获得合理赔偿至关重要。而三级伤残鉴定标准更是备受关注。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深入了解一下三级伤残鉴定标准表的相关内容。
一、三级伤残鉴定标准
三级伤残是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三级伤残评定情形:
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 3 级以下);偏瘫或截瘫(肌力 3 级以下);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2.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 3 级;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 3 级以上;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平方厘米;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平方厘米;舌缺损>全舌的 2/3;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3. 胸部损伤致: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Ⅲ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Ⅲ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4. 腹部损伤致:全胃切除;小肠切除 3/4,合并短肠综合症;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5. 肢体损伤致:双足全肌瘫肌力 2 级;双手全肌瘫肌力 2 级;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 0°~90°者。
6. 皮肤损伤致: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 3 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二、三级伤残赔偿标准
三级伤残的赔偿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本人工资的 80%计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 80%,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直至退休。如果退休时,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 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40%或者 30%。
4. 医疗费:包括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治疗工伤所需费用。
5. 康复费: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
6. 辅助器具费: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三级伤残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对于三级伤残的劳动能力鉴定,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 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 受理审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完整的予以受理。
3. 组织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情况,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3 名或者 5 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4. 作出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5. 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如果申请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 1 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总之,三级伤残鉴定是一个严肃且复杂的过程,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标准和程序。希望以上内容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和参考。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如有疑问建议本站在线咨询律师,获取更专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