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们的印象中,古代女性似乎总是在婚姻中处于被动地位,但唐朝却是个例外——这个风气开放、女性地位相对较高的朝代,不仅出现了像武则天、太平公主这样权倾一时的女性,连普通女性在婚姻中的权利也有明确的法律保障。离婚,在唐朝并非难以启齿的事,而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更是体现了当时对女性权益的独特考量。那么,唐朝离婚的女人究竟能分到多少财产?不同的离婚方式又会如何影响财产分配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揭开这个历史谜题。
一、唐朝离婚女人财产怎么分
唐朝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核心要看离婚的方式——唐朝律法将离婚分为“和离”“休妻”“义绝”三种,不同方式下女性能获得的财产差异很大,但有一项财产是“铁打的规矩”:**女方的嫁妆,无论如何都能带走**。
先说说最常见的“和离”。“和离”是夫妻双方自愿协商离婚,有点像现代的“协议离婚”。《唐律疏议·户婚律》明确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意思是只要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同意离婚,法律不干涉,甚至鼓励好聚好散。这种情况下,财产分割相对公平:男方婚前的财产(比如田宅、店铺)仍归男方,女方的嫁妆(包括陪嫁的金银、衣物、奴婢甚至土地)全部由女方带走,这在敦煌出土的唐代“放妻书”(离婚协议书)中能得到印证。比如一份敦煌文书里写:“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扫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除了祝福,文书里还会注明“所有陪嫁财物,悉数归还女方”,可见和离时女方的嫁妆权是受法律保护的。
如果是“休妻”,情况就复杂些。“休妻”是男方单方面提出离婚,必须符合“七出”条件(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否则就是“非法休妻”,女方可以告官。如果是合法休妻(比如妻子确实“不事舅姑”),女方依然能带走嫁妆,但可能拿不到额外补偿;可要是男方“违律休妻”(比如仅凭“口舌”就休妻,而妻子没有过错),女方不仅能带走嫁妆,还能要求男方赔偿损失,甚至官府会对男方处以“杖一百”的刑罚。
还有一种强制离婚叫“义绝”,通常是因为夫妻一方或亲属犯了严重过错(比如丈夫殴打妻子父母、妻子与丈夫亲属通奸等),官府强制解除婚姻。这种情况下,财产分割要看过错方:如果过错在男方,女方不仅能带走嫁妆,还能分走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婚后共同购置的田产);如果过错在女方,可能只能带走嫁妆,甚至会被追责。
总的来说,唐朝离婚女性的财产核心是“嫁妆私有权”,无论哪种离婚方式,嫁妆都归女方所有,这一点比后世很多朝代都更“人性化”。

二、唐朝女性离婚后能带走嫁妆吗
答案是:**能,而且必须带走**。在唐朝,嫁妆是女性最重要的“私人财产”,法律明确规定“妻产独立”,哪怕结婚后夫妻共同使用嫁妆,男方也无权占有或分割。
唐朝的嫁妆叫“妆奁”,来源包括女方父母的赠予、亲友的添妆,甚至女方自己的婚前财产(比如继承的遗产)。《唐律疏议·户婚律》特别强调:“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意思是夫妻离婚时分割财产,男方家族的财产(田宅、财物)由男方兄弟均分,而女方从娘家带来的嫁妆,根本不在分割范围内,必须全部归还给女方。哪怕妻子在婚姻中犯了错(比如“七出”中的“妒忌”),只要不是“义绝”这种严重过错,嫁妆依然能带走。
这种“嫁妆私有权”甚至体现在妻子去世后:如果妻子无子,嫁妆要归还给女方娘家;如果有子,嫁妆由子女继承,丈夫无权独占。敦煌文书里有个案例:一位姓张的女子嫁给王某,陪嫁了“良田十亩、奴婢三人、锦帛五十匹”,后来王某去世,张某带着嫁妆改嫁,王某的族人想霸占嫁妆,张某告到官府,官府判决“妆奁乃张氏私产,改嫁携走,于法有据”,可见唐朝对女性嫁妆权的保护有多严格。
为什么唐朝这么重视嫁妆?其实和当时的社会风气有关。唐朝女性地位高,很多家庭重视女儿的教育和财产,嫁妆不仅是女儿的“脸面”,更是她在夫家立足的经济基础。法律保障嫁妆权,本质是保护女性在婚姻中的独立地位——哪怕离婚,女性也有“退路”,不至于一无所有。
三、唐朝“和离”与“休妻”财产分割有何不同
虽然“和离”与“休妻”都允许女方带走嫁妆,但两种离婚方式在财产分割上的“人情味”和“补偿机制”完全不同,背后藏着唐朝对“婚姻平等”的独特理解。
先看“和离”:这是双方自愿的离婚,更像“和平分手”,财产分割往往更灵活、更公平。除了嫁妆,夫妻婚后共同创造的财产(比如一起经营的店铺利润、共同购置的家具),通常会协商分割。敦煌出土的“放妻书”里,甚至有男方主动分给女方财产的记录,比如一份文书提到:“夫妻缘契,今已分离,家中财物,各分一半,田宅留与男儿,金银器物归妻所有。”可见和离时,女方不仅能带走嫁妆,还可能分到部分共同财产,这体现了双方的协商意愿,也反映了唐朝对“好聚好散”的鼓励。
再看“休妻”:这是男方单方面提出的离婚,财产分割更“刚性”,甚至可能带有惩罚性。如果男方是“合法休妻”(符合“七出”且无“三不去”情形),女方只能带走嫁妆,不能要求额外补偿。比如妻子因“无子”被休(唐朝规定妻子50岁无子才能休妻),她只能带走自己的妆奁,夫妻共同财产与她无关。但如果男方“违律休妻”(比如妻子有“三不去”情形——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男方仍强行休妻),女方就有权要求赔偿。《唐律》规定:“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意思是非法休妻的男方要被判刑或杖打,还要“追还合”(复婚),如果女方不愿复婚,男方必须赔偿女方“精神损失”和“生活补助”,甚至可能被官府强制分割部分财产给女方。
简单说,“和离”是“协商分财产”,女方可能多拿;“休妻”是“法定分财产”,女方只能拿嫁妆,除非男方违法,才能额外索赔。这种差异,既体现了唐朝对“自愿离婚”的宽容,也用法律约束了男方的“离婚权”,避免女性被随意抛弃。
从唐朝离婚女性的财产分割中,我们能看到一个开放朝代对女性权益的尊重——嫁妆私有权、不同离婚方式的差异化处理,都让唐朝女性在婚姻中拥有更多底气。历史终究是历史,现代婚姻财产分割涉及《民法典》等更复杂的法律规定,情况也远比古代多样。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如有疑问建议本站在线咨询律师,获取更专业的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