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时收到的金镯子、项链,或是婚后购买的金条、金饰,在离婚时常常成为财产分割的“争议点”。有人觉得“这是我婚前自己买的,当然归我”,有人认为“婚后一起赚钱买的,就得平分”,还有人纠结“彩礼送的金首饰,离婚了要不要还”。其实金首饰的分割并没有统一答案,关键要看它的购买时间、资金来源和具体用途。今天我们就详细聊聊离婚时金首饰该怎么分,以及相关的常见问题。
一、金首饰离婚怎么分财产
离婚时金首饰的分割,核心是先判断它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性质的财产处理方式完全不同。具体可以从以下几种情况分析:
如果是婚前购买的金首饰,情况相对简单。比如一方在结婚前用自己的钱买了金项链、金戒指,并且一直自己佩戴,这种通常认定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归购买方所有。但如果是婚前一方买给另一方的金首饰,比如男方婚前送给女方的“三金”(金戒指、金项链、金耳环),一般视为婚前赠与,一旦交付,所有权就转移给了接收方,离婚时也属于接收方的个人财产,除非双方有明确约定这是“附条件赠与”(比如以结婚为条件,没结婚可以要回)。
如果是婚后购买的金首饰,就要看购买资金的来源。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双方工资、奖金、共同经营收入等)购买的,不管登记在谁名下,也不管谁在佩戴,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可以按市场价值折价平分,或者一方取得金首饰,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不过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金首饰是“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比如女方日常佩戴的普通金手镯、金耳钉,价值不高且具有个人专用性,可能会被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但如果金首饰价值很高(比如重量几十克的金条、镶嵌贵重宝石的金饰),超出了“生活用品”的范畴,就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还有一种常见情形是金首饰作为彩礼或嫁妆。如果金首饰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送给女方的彩礼,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规定,只有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或者因支付彩礼导致男方家庭生活困难这三种情况下,离婚时男方才能要求返还。如果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彩礼性质的金首饰通常视为女方个人财产。而嫁妆中的金首饰,如果是女方父母在婚前购买并赠与女方的,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后父母赠与,且未明确说明只归女方一人,就可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后买的金首饰算共同财产吗
婚后买的金首饰是否算共同财产,不能一概而论,关键看购买金首饰的钱是谁的,以及金首饰的用途和价值。
如果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金首饰,比如用双方工资卡、共同经营的公司收入,或者把婚后收到的红包、奖金攒起来买的金镯子、金项链,这种情况下金首饰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都属于共同财产,用这些钱买的财物自然也归双方共同所有。比如小王和小李婚后,小李用两人共同存的5万元买了一条金项链,虽然平时小李在戴,但这条项链仍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小王有权要求分割。
但如果婚后是用个人财产购买的金首饰,情况就不同了。比如一方用婚前存的个人存款(需要有明确证据,比如婚前银行卡流水)买了金首饰,并且明确是给自己佩戴的,这种金首饰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举个例子:张女士婚前有10万元存款,婚后她用这笔钱买了一个金手镯自己戴,并且能证明这笔钱是婚前财产,那么这个金手镯就属于张女士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另外还要注意“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这个概念。《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个人财产。那婚后买的金首饰算不算“专用生活用品”呢?这需要结合金首饰的价值和用途判断。如果是日常佩戴的普通金饰,比如几百元的金耳钉、一两克的金戒指,价值低且具有个人专用性,通常视为个人财产;但如果是价值很高的金饰,比如几十克的金项链、金条,或者镶嵌钻石、宝石的贵重金饰,已经超出了“生活用品”的范畴,更像是一种投资品,这种情况下即使是婚后一方购买,也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分割。
三、离婚时金首饰作为彩礼需要返还吗
很多地方结婚时有男方送女方“三金”“五金”的习俗,这些金首饰常被视为彩礼的一部分。离婚时,作为彩礼的金首饰是否需要返还,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返还条件。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只有符合这三种情况之一,作为彩礼的金首饰才需要返还。
具体来说,如果双方没领结婚证,哪怕办了婚礼、一起生活过,男方送的金首饰作为彩礼,离婚(其实是解除同居关系)时男方可以要求返还。比如小赵和小陈按老家习俗办了婚礼,但没领结婚证,小赵送了小陈价值3万元的金首饰,后来两人分手,小赵可以要求小陈返还这些金首饰。
如果双方领了结婚证但没共同生活,比如结婚后因为工作、感情等原因一直分居,没有实际一起生活过,这种情况下离婚,男方也可以要求返还彩礼性质的金首饰。例如,小王和小刘领证后,小王去外地工作,两人一直没住在一起,半年后离婚,小王送小刘的金首饰作为彩礼,小王可以要求返还。
如果婚前给彩礼导致男方家庭生活困难,比如男方为了买金首饰、给彩礼,借了很多外债,婚后家里连基本生活都成问题,这种情况下离婚,男方也能要求返还部分或全部彩礼金饰。不过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绝对困难”,即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需要男方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金首饰不是彩礼,而是一般赠与,比如恋爱期间男方送女方的小克重金戒指、生日时送的金项链,这种属于无偿赠与,一旦交付就不能要求返还了。另外,如果双方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了较长时间(比如几年以上),即使金首饰是彩礼,一般也不支持返还,除非金首饰价值特别巨大,对男方家庭造成了严重影响。
总的来说,离婚时金首饰的分割要结合购买时间、资金来源、是否属于彩礼或赠与等因素综合判断,不同情况处理方式差异很大。如果金首饰价值较高,或者双方对归属有争议,建议保留好购买凭证、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以便明确财产性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如有疑问建议本站在线咨询律师,获取更专业的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