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过错方的判定及处理是很多人关注的问题。《民法典》对离婚过错方的判定和处理有明确规定,这不仅关乎当事人的权益,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相关内容。
一、民法典对离婚过错方咋判
《民法典》在处理涉及离婚过错方的案件时,有着多方面的规定。在离婚财产分割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意味着在财产分割上,无过错方可能会得到相对更多的财产份额。例如,在一些实际案例中,如果一方存在出轨等过错行为,法院在分割房产、存款等共同财产时,会倾向于保护无过错方。
对于离婚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比如,因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另一方身体受伤,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用等物质损失,同时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以弥补其在精神上受到的创伤。
在子女抚养权的判定上,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过错方不能获得抚养权,但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双方的品德、行为等。如果过错方的行为对子女的成长不利,如存在虐待家庭成员等行为,法院可能会更倾向于将抚养权判给无过错方,以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
二、民法典中离婚过错方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在《民法典》的框架下,准确认定离婚过错方至关重要。重婚是一种严重的过错行为,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这里的结婚包括法律上的结婚和事实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例如,甲在已经和乙结婚的情况下,又和丙办理了结婚登记,或者甲和乙结婚后,又与丙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甲就构成了重婚,乙作为无过错方可以依据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种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对婚姻关系造成了严重破坏。比如,丁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与戊在外租房共同居住,丁的配偶就可以认定丁存在与他人同居的过错行为。
实施家庭暴力也是常见的过错情形。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等。身体暴力表现为殴打、捆绑等行为,精神暴力则可能包括长期的辱骂、威胁等。例如,己经常对配偶庚进行殴打,导致庚身体多处受伤,这显然属于实施家庭暴力的过错行为。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同样是严重的过错。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行为,遗弃则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比如,辛对年迈的父母不管不顾,不提供生活费用和必要的照顾,就构成了遗弃家庭成员的过错行为。
“有其他重大过错”是一个兜底条款,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例如,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且屡教不改,严重影响家庭生活和夫妻感情的,也可能被认定为有其他重大过错。
三、离婚过错方赔偿的计算方式是怎样的
离婚过错方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计算方式各有特点。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对无过错方因过错方的行为所遭受的实际物质损失进行赔偿。计算时,需要明确损失的具体项目和金额。比如,因家庭暴力导致无过错方身体受伤,物质损害赔偿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医疗费以医院的诊断证明和费用清单为准,误工费根据无过错方的实际收入和误工时间来计算。例如,甲因乙的家庭暴力受伤住院治疗,花费了 5000 元医疗费,甲每月工资收入为 8000 元,因受伤误工一个月,那么甲的物质损害赔偿中医疗费为 5000 元,误工费为 8000 元。
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相对复杂。法院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过错方的过错程度,过错越严重,赔偿数额可能越高。比如,重婚的过错程度明显高于一般的出轨行为,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可能也会更高。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如果过错方是在公开场合对无过错方进行辱骂、羞辱等,给无过错方造成的精神伤害更大,赔偿数额也会相应增加。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如果无过错方因过错方的行为患上了严重的精神疾病,如抑郁症等,那么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会相对较高。同时,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也会影响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在经济发达地区,由于生活成本较高,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可能会比经济欠发达地区要高一些。例如,在一线城市,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可能会达到数万元甚至更高,而在一些小城市,可能相对较低。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离婚过错方的判定、认定标准以及赔偿计算方式等都有明确且细致的规定。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关系的公平与稳定。在实际生活中,可能还会遇到诸如过错方隐藏财产如何处理、离婚过错方赔偿的支付方式等相关问题。如果您在离婚过程中遇到涉及过错方的法律问题,建议本站在线咨询律师,获取更专业的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