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的自愿性至关重要。受胁迫结婚这一情况时常引发人们对于婚姻效力的疑问,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到底是不是无效婚姻呢?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
一、受胁迫结婚的婚姻是无效婚姻吗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并非无效婚姻,而是可撤销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是不同的法律概念。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比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况。而受胁迫结婚,虽然在结婚时违背了一方的意愿,但婚姻本身并非自始无效。法律赋予受胁迫方撤销婚姻的权利,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和自主选择权。如果受胁迫方在法定期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那么该婚姻将继续有效。
例如,甲以伤害乙的家人相威胁,迫使乙与其结婚。乙在婚后一段时间内,生活痛苦不堪,但由于害怕甲继续伤害家人而不敢声张。后来,甲因犯罪被依法判刑,乙恢复了人身自由,此时乙就可以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与甲的婚姻。如果乙不请求撤销,这段婚姻在法律上依然是有效的。

二、受胁迫结婚如何收集证据
当面临受胁迫结婚的情况,要想通过法律途径撤销婚姻,收集证据是关键。可以收集证人证言。比如,当时在场目睹胁迫行为的亲朋好友、邻居等,他们的证言可以作为证明胁迫行为存在的重要依据。这些证人需要能够清晰描述胁迫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方式等细节。
视听资料也是很重要的证据形式。如果在胁迫过程中有录音、录像等,那么这些视听资料能够直观地反映胁迫的情况。例如,甲胁迫乙结婚时,乙偷偷用手机录制了甲威胁自己的画面和声音,这就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
报警记录也具有重要作用。如果在受胁迫时曾经报警,警方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等都可以证明胁迫行为的发生。还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如果在胁迫过程中身体受到伤害,医院的诊断报告可以证明伤害的事实,进而辅助证明胁迫行为的存在。
书信、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也可能成为证据。如果胁迫方通过这些方式向受胁迫方表达威胁的内容,那么这些记录都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收集证据时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确保证据能够被法院采纳。
三、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区别
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在婚姻效力方面,无效婚姻是自始无效,即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而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只有在被撤销后才自始无效。
在形成原因上,无效婚姻主要是因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而可撤销婚姻主要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如受胁迫结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等。
在请求权主体方面,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可以是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例如,对于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都可以作为请求权主体。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通常是受胁迫方或被隐瞒重大疾病的一方。
在行使期限上,无效婚姻的申请不受时间限制,只要无效情形存在,随时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婚姻有明确的行使期限,如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应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申请;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申请。
了解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区别,有助于当事人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受胁迫结婚的婚姻不是无效婚姻,而是可撤销婚姻。在实际生活中,还可能遇到受胁迫结婚后财产分割如何处理、可撤销婚姻撤销后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等相关问题。如果您在婚姻效力等方面遇到疑问,建议本站在线咨询律师,获取更专业的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