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化的今天,涉外婚姻越来越常见,而涉外离婚诉讼也随之增多。涉外离婚诉讼中,管辖问题是至关重要的,它关系到案件将由哪个法院来审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不同,管辖的确定直接影响着案件的走向和结果。接下来,我们就详细探讨一下涉外离婚诉讼如何确定管辖。
一、涉外离婚诉讼如何确定管辖?
涉外离婚诉讼管辖的确定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来判断。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中国公民甲和乙在国内结婚后定居美国,美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他们的离婚案件,此时甲或乙可以向他们在国内结婚的登记地法院,或者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的地方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华侨丙和丁在英国结婚并定居英国,英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那么丙或丁可以向他们一方原来在中国的住所地法院,或者在国内最后居住的法院起诉。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例如,中国公民戊居住在国内,己居住在法国,戊向国内法院起诉离婚,国内法院有管辖权;若己先在法国法院起诉,戊同时也向国内法院起诉,国内法院同样可以管辖该案件。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中国公民庚和辛都在日本工作但未定居,庚向国内法院起诉离婚,那么可以由庚或辛原来在中国的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涉外离婚诉讼管辖的特殊情况有哪些?
涉外离婚诉讼管辖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当涉及国际条约时,如果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了有关涉外离婚管辖的条约,应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例如,我国与某国签订了司法协助条约,其中对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有明确约定,那么就按照条约来确定管辖法院。
对于在国外有住所的外国人,其在中国境内提起离婚诉讼,如果该外国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常居住地法院也有管辖权。比如,外国人A在中国工作多年,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A在中国境内起诉与配偶离婚,那么其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可以管辖该案件。
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通过协议来选择管辖法院。但这种协议管辖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必须是书面协议,且选择的法院要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不得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例如,涉外夫妻B和C通过书面协议约定由中国某一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管辖他们的离婚案件,只要该约定不违反相关规定,该协议管辖是有效的。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涉及外国使领馆人员的离婚诉讼。如果外国使领馆人员在中国境内的离婚案件,要根据其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相关规定来处理。一般情况下,需要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只有在其明确放弃相关特权和豁免权的情况下,中国法院才可以管辖。
三、涉外离婚诉讼管辖与国内离婚诉讼管辖有什么区别?
涉外离婚诉讼管辖与国内离婚诉讼管辖存在明显区别。在国内离婚诉讼中,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要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中国公民甲起诉乙离婚,甲需要到乙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而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则更为复杂,要考虑多种因素,如当事人的国籍、婚姻缔结地、定居情况等。
国内离婚诉讼管辖主要依据国内的民事诉讼法,而涉外离婚诉讼管辖除了要依据国内法律外,还可能涉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例如,我国加入的一些国际公约中对涉外离婚管辖有相关规定,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需要考虑这些规定。
国内离婚诉讼中,管辖法院的范围相对明确和固定,一般是基层法院或中级法院。而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可能涉及更高级别的法院,并且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还可能涉及外国法院。比如,一些重大的涉外离婚案件可能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内离婚诉讼中,管辖的确定相对较为直接,法院依据住所地等信息就能快速确定管辖。而涉外离婚诉讼中,由于涉及跨国因素,可能会出现管辖权冲突的问题。例如,不同国家的法律对离婚管辖的规定不同,可能导致多个国家的法院都认为自己有管辖权,这就需要通过法律适用和国际司法协助等方式来解决。
综上所述,涉外离婚诉讼管辖的确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实际生活中,还可能遇到更多复杂的情况,如涉及多个国家的当事人、复杂的财产分割等问题。如果您在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方面存在疑问,建议本站在线咨询律师,获取更专业的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