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附结婚条件的赠与情况时有发生,而当出现纠纷时,附结婚条件的赠与撤销权该如何认定就成了大家关注的焦点。了解这一问题,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接下来我们将详细探讨这一问题。
一、附结婚条件的赠与撤销权咋认定
附结婚条件的赠与通常是指一方以另一方与其结婚为条件而赠与财产。对于其撤销权的认定,首先要明确这种赠与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所附条件未成就时,赠与行为的效力受到影响。
从法律性质上看,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具有特殊性。它区别于一般的赠与,一般赠与是单纯的财产转移,而附结婚条件的赠与是基于结婚这一特定目的。如果最终双方未能结婚,赠与方有权行使撤销权。例如,在恋爱期间,一方为了与对方结婚,赠送了价值不菲的彩礼,若后来双方因各种原因未能登记结婚,赠与方可以要求撤销赠与。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撤销权是否成立,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一是条件的明确性,即赠与行为所附的结婚条件是否清晰明确。如果只是一种模糊的期望,可能难以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要判断赠与方是否确实是以结婚为目的进行赠与。三是是否存在法定的撤销事由,如受赠方严重侵害赠与方或者赠与方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等。
撤销权的行使还受到时间限制。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超过这一期限,撤销权可能消灭。所以,当赠与方发现所附结婚条件未成就或者出现其他法定撤销事由时,应及时行使撤销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附结婚条件的赠与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有哪些
附结婚条件的赠与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协商撤销,另一种是通过诉讼撤销。
协商撤销是比较常见且较为平和的方式。当双方意识到结婚条件无法成就时,赠与方可以与受赠方进行沟通协商,表达撤销赠与的意愿。如果受赠方同意返还赠与财产,双方可以达成一致协议,完成财产的返还。这种方式可以避免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节省时间和精力。例如,情侣在分手后,一方提出撤销之前为结婚而赠与的首饰,另一方表示理解并同意归还,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了问题。
在很多情况下,双方可能无法就撤销赠与达成一致意见。此时,赠与方就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行使撤销权。赠与方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赠与行为是附结婚条件的,且所附条件未成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如果法院认定赠与方的撤销权成立,会判决受赠方返还赠与财产。
在诉讼过程中,证据的收集非常关键。赠与方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赠与行为与结婚条件相关的证据,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赠与协议等。同时,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否则可能会丧失胜诉权。
即使通过诉讼获得了胜诉判决,还可能面临执行的问题。如果受赠方拒不返还财产,赠与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法院的强制手段实现撤销赠与和财产返还的目的。
三、附结婚条件的赠与撤销权与一般赠与撤销权有何区别
附结婚条件的赠与撤销权与一般赠与撤销权存在诸多区别。从设立目的来看,一般赠与通常是基于赠与人的自愿和善意,没有附加特定的条件,是一种纯粹的财产给予行为。而附结婚条件的赠与是以结婚为前提,赠与人是为了实现结婚这一目的而进行赠与。
在撤销事由方面,一般赠与的法定撤销事由主要包括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而附结婚条件的赠与撤销主要是因为所附结婚条件未成就。例如,一般赠与中,如果受赠人在接受赠与后辱骂赠与人,可能构成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的法定撤销事由;而附结婚条件的赠与中,只要双方最终没有结婚,赠与方就可能有权撤销赠与。
从撤销权的行使时间来看,一般赠与的任意撤销权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行使,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而附结婚条件的赠与撤销权,在条件未成就时,赠与人可以随时主张撤销,但同样受到法定的一年诉讼时效限制。
在司法实践中的举证责任也有所不同。一般赠与撤销权纠纷中,赠与人需要证明受赠人存在法定的撤销事由。而在附结婚条件的赠与撤销权纠纷中,赠与方需要证明赠与行为是附结婚条件的,以及所附条件未成就的事实。
从法律后果上看,一般赠与撤销后,受赠人需要返还赠与的财产。而附结婚条件的赠与撤销,除了返还财产外,还可能涉及到一些情感方面的因素和社会影响。例如,彩礼作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其返还问题往往会引起两个家庭之间的矛盾和社会的关注。
综上所述,我们详细探讨了附结婚条件的赠与撤销权的认定、行使方式以及与一般赠与撤销权的区别。在实际生活中,还可能会遇到附结婚条件的赠与财产增值部分如何处理、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在婚姻关系存续一段时间后能否撤销等相关问题。如果您在附结婚条件的赠与方面遇到疑问,建议本站在线咨询律师,获取更专业的帮助,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