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走到尽头,离婚往往是一个艰难的选择,而财产分割更是其中最容易引发争议的环节。不少人在面对离婚时,会有这样的疑问:怎样才能在离婚时不分财产,或者尽可能减少自己财产的损失呢?这背后可能涉及到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对共同财产的界定,以及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等多个方面。下面,我们就围绕这个问题以及相关的常见疑问进行详细解答。
一、怎么就能离婚时不分财产
在离婚时完全不分财产给对方,在大多数情况下是难以实现的,因为我国法律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要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能导致一方在离婚时无法分得另一方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不分财产。
如果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书面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且这种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在离婚时,双方就可以按照约定各自取回自己的财产,互不分割。这种约定俗称“AA制”,在现代婚姻中并不少见,尤其是对于再婚夫妻或者双方经济独立意识较强的夫妻。
如果一方在离婚时自愿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利,并且这种放弃是其真实意愿,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另一方也可以在离婚时不分得该方放弃的财产。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一方存在过错(如出轨、家暴等),为了尽快离婚或者弥补对对方的伤害而做出的让步,或者双方基于其他情感因素达成的一致。
另外,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那么离婚时自然也就不存在财产分割的问题。比如,双方婚后没有共同购置房产、车辆,没有共同存款、股票等,各自的收入也都用于个人消费或赡养各自的老人,且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财产各自独立,那么离婚时可能就不会涉及财产分割。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试图通过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等方式来达到让对方不分财产的目的,是法律明确禁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这种不正当手段不仅无法实现不分财产的目的,还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导致自己少分甚至不分财产。
二、离婚时哪些财产可以不分给对方
离婚时,并非所有财产都需要进行分割,只有夫妻共同财产才是分割的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以下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可以不分给对方:
一是一方的婚前财产。例如,一方在结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车辆,结婚前存入的存款,结婚前获得的知识产权收益等。这些财产的取得时间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理应属于个人所有。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了混同,比如婚前存款与婚后收入存入同一账户并进行了共同消费,可能会被认定为部分或全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从而面临分割。
二是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比如,一方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获得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这些费用是对受害人身体伤害的弥补和未来生活的保障,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如果父母或其他亲属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其遗产或赠与的财产只归夫妻一方所有,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受赠方或遗嘱继承人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例如,男方父母在赠与儿子房产时,明确说明该房产只归儿子一人所有,并在赠与合同中注明,那么这套房子就是男方的个人财产。
四是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这主要是指夫妻一方为满足个人日常生活所需而拥有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妆品、个人书籍、专业工具等。这些物品具有很强的个人属性,通常价值不高,离婚时一般归各自所有。但如果是价值较高的奢侈品,如名贵手表、珠宝首饰等,是否属于“专用生活用品”可能存在争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五是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例如,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荣誉奖品、奖金,如果是基于个人能力或身份获得的,且与家庭共同生活关系不大,也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三、离婚协议中约定不分财产有效吗
离婚协议中约定不分财产,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有效的。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因此,只要离婚协议中关于不分财产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该约定就是有效的,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后,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即一方不得再要求分割另一方的财产。
但是,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双方必须是自愿达成该约定。如果一方是在另一方的欺诈、胁迫下签订的离婚协议,那么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会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是协议内容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例如,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不分财产,但该约定导致一方无法清偿其对外所负的合法债务,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债权人可能会主张该约定无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是如果离婚协议中约定不分财产,但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夫妻共同财产未进行处理,一方在离婚后发现该共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该共同财产。因为离婚协议中约定不分的财产通常是指双方已知晓并协商一致的财产,如果存在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在该约定的范围内,另一方仍有权要求分割。
综上所述,离婚时不分财产并非易事,通常需要基于双方的约定、法律对个人财产的界定或者一方自愿放弃等情形。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建议双方保持冷静,充分沟通,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如有疑问建议本站在线咨询律师,获取更专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