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怎么认定重婚财产呢

2025-07-23 22:14:30 好佳顾问网 婚姻家庭 0阅读

生活中,有些夫妻在离婚时会牵扯出更复杂的问题——重婚。比如李女士和丈夫结婚十年,最近才发现丈夫早在五年前就背着她和另一名女子登记结婚,甚至还用两人的共同存款给对方买了房。离婚时,丈夫要求平分财产,李女士却认为对方重婚有错在先,财产不能让他轻易分走。这种因重婚引发的离婚财产纠纷该如何处理?重婚财产又该怎么认定呢?今天我们就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详细聊聊这个话题。

一、离婚怎么认定重婚财产呢

要认定重婚财产,首先得明确什么是“重婚”。根据《民法典》第1051条,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已经登记结婚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虽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重婚行为会导致后一段“婚姻”无效(《民法典》第1054条),而离婚时的财产认定,核心就是区分“合法婚姻期间的财产”和“重婚期间的财产”,并结合过错程度处理。

对于合法婚姻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仍按正常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即婚后双方共同取得的工资、奖金、房产、投资收益等,一般属于共同财产。但由于重婚方存在重大过错,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法院在分割时会明显倾向于保护无过错方,可能让重婚方少分甚至不分财产。比如上述案例中,李女士丈夫用共同存款给第三者买房,这笔钱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女士有权要求追回房产并在分割时多分。

而对于重婚期间所得的财产,由于重婚关系本身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身份,所以这部分财产不能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54条,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但这里的“无过错方”需注意:如果重婚关系中的另一方明知对方有配偶仍与之重婚,自身也存在过错,法院可能不会倾斜保护;处理这部分财产时必须“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民法典》第1054条),即不能因为分割重婚期间的财产,损害了合法配偶在合法婚姻中的财产份额。比如重婚方用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给第三者买车,合法配偶无权干涉;但如果用的是与合法配偶的共同财产,合法配偶就有权追回。

总之,认定重婚财产的关键步骤是:先确认重婚事实(需收集结婚证、同居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再区分财产取得的时间(合法婚姻期间还是重婚期间)和来源(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最后结合过错程度和法律规定确定分割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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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婚导致离婚的财产分割原则

重婚行为不仅违背道德,更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过错行为,因此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会有特殊的处理原则,核心是“保护无过错方,惩罚过错方”。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四个原则:

一是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这是《民法典》第1087条的明确规定,也是处理重婚离婚财产分割的核心原则。法院在判决时,会充分考虑重婚方的过错程度,对无过错方进行倾斜保护。比如在分割房产、存款等大额财产时,可能会让无过错方分得60%甚至更多的份额,而重婚方只能分得较少部分。实践中,如果重婚方存在转移、隐匿共同财产,或用共同财产供养第三者等行为,法院还可能判决其“不分财产”。

二是无过错方损害赔偿权原则。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重婚属于“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之一。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无过错方因重婚行为支出的费用,比如为调查重婚事实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等;精神损害赔偿则是针对无过错方因对方重婚受到的精神伤害,具体数额会结合过错方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实践中一般在5万元到50万元之间。比如上述李女士的案例,她不仅可以在财产分割时多分,还能单独要求丈夫赔偿精神损失。

三是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财产权益原则。重婚期间,重婚方可能会将与合法配偶的共同财产转移给第三者,比如买房、买车、转账等。此时,合法配偶作为无过错方,有权依据《民法典》第1066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向法院申请追回被转移的财产,且该财产仍作为合法婚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三者无权主张所有权。比如丈夫偷偷用夫妻共同存款给第三者买了一套房并登记在第三者名下,妻子可以起诉要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追回房产后再参与离婚财产分割。

四是非法财产追缴原则。如果重婚期间的财产涉及违法犯罪,比如重婚方通过贪污、受贿、诈骗等非法手段获得财产,并用于重婚生活(如购买房产、奢侈品等),这部分财产属于非法所得,法院会依法予以追缴,不会作为“同居财产”分割。重婚行为本身如果构成犯罪(《刑法》第258条“重婚罪”),过错方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这也会影响财产分割时的自由裁量。

三、重婚期间所得财产如何处理

重婚期间(即重婚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登记结婚的期间)所得的财产,由于重婚关系无效,不能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处理方式与合法婚姻的共同财产有本质区别。具体如何处理,需分情况讨论:

协议优先处理。根据《民法典》第1054条,无效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这意味着重婚双方可以先自行协商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比如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获得补偿;存款按比例分配等。但需要注意的是,协议内容不能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比如重婚方和第三者约定将“共同购买”的房产全部分给第三者,而该房产的购房款实际来自重婚方与合法配偶的共同财产,这种协议因侵害合法配偶权益而无效,合法配偶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协议不成的,法院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如果重婚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法院会介入处理。这里的“无过错方”,是指在重婚关系中“不知道对方有配偶”的一方。比如小张不知道小李已有配偶,与小李登记结婚,后来小李的合法妻子起诉离婚并认定重婚,小张属于“无过错方”,法院在分割小张和小李同居期间的财产时,会适当照顾小张的权益;但如果小张明知小李有配偶仍与之重婚,自身也存在过错,法院则可能不倾斜保护,甚至认定双方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即按出资比例分割,无法证明出资的视为等额共有)。

再次,合法婚姻当事人有权主张优先权利。这是处理重婚期间财产的关键限制。无论重婚双方如何协议,或法院如何判决,都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即重婚方的原配偶)的财产权益。比如小李在与妻子小王婚姻存续期间,又和小张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以自己的工资(属于小李和小王的共同财产)购买了一辆车登记在小张名下。小王作为合法配偶,有权主张该车辆是夫妻共同财产,小李擅自赠与小张的行为无效,要求小张返还车辆,车辆返还后再作为小李和小王的共同财产进行离婚分割,小张不能以“同居期间共同财产”为由拒绝返还。

最后,特殊情况:重婚期间的个人财产仍归个人所有。如果重婚期间的财产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比如一方在重婚前就已拥有的房产、存款),或因继承、赠与等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仍属于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比如小张在与小李重婚前继承了父母的一套房产,该房产属于小张的个人财产,小李无权要求分割。

总之,重婚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既要遵循“协议优先、法院判决补充”的原则,更要严守“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权益”的底线,确保重婚行为不会损害原配偶的合法财产利益。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离婚时认定重婚财产,需要先明确重婚事实,再区分财产性质和来源,最后结合法律原则和过错程度处理。过程中涉及婚姻效力认定、财产证据收集、损害赔偿主张等多个环节,复杂程度较高。以上内容仅供参考,重婚涉及婚姻效力、财产分割等复杂法律问题,具体情况需结合证据和法律规定分析。如有疑问,建议在本站在线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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