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大家最关心的往往是房产、存款这些“大件”财产的分割,但实际生活中,还有不少“不起眼”却可能价值不菲的“其它财产”,比如游戏账号里的顶级装备、公司里的小小股权、甚至是一方偷偷藏起来的理财产品……这些财产该怎么处理?今天就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案例,跟大家好好聊聊这个话题。
一、离婚其它财产怎么处理的
首先得明确,“其它财产”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我们对除房产、车辆、存款等常见财产外的统称,具体可能包括虚拟财产(如游戏账号、社交账号、虚拟货币)、股权、知识产权收益、贵重物品(如珠宝、奢侈品)、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以及一些“隐性财产”(如未到期的理财产品、私房钱)等。处理这些财产的核心原则,还是要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则属于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共同财产才需要双方协商或由法院判决分割。
具体处理时,第一步是“查全财产”。很多“其它财产”因为隐蔽性强,容易被一方隐瞒,比如一方偷偷持有的公司股权、在婚姻期间创作但离婚后才获得的稿费(属于知识产权收益,算共同财产)等。这时候另一方要注意收集证据,比如通过查询银行流水、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等,确认财产范围。第二步是“协商分割”。如果双方能就财产归属达成一致,比如约定游戏账号归一方,另一方补偿相应折价款,或者股权由一方持有并支付另一方补偿,都是最快捷的方式,协议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签字后就有效。第三步是“法院判决”。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比如股权分割时,会考虑公司经营状况、股东意见;虚拟财产会考虑实际投入、使用情况等,尽量做到公平合理。

二、离婚时虚拟财产如何分割
随着互联网普及,虚拟财产已经从“看不见摸不着”变成了实实在在的“资产”。比如有人靠游戏账号直播月入过万,有人的社交账号积累了几十万粉丝,还有人持有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这些财产在离婚时怎么分?
首先要判断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来说,如果虚拟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共同投入时间、金钱获得的,就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比如夫妻婚后一起玩某款游戏,共同充值购买装备、皮肤,账号等级和价值不断提升,这样的游戏账号及装备就可能被视为共同财产。相反,如果是一方婚前就有的游戏账号,婚后没有共同投入,只是自己偶尔登录,那通常会认定为个人财产。
分割方式上,由于虚拟财产不像房产有明确的市场价格,实践中主要有几种处理方法:一是协商折价补偿,双方协商确定虚拟财产的价值,由一方取得财产所有权,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比如约定某游戏账号价值5万元,归男方所有,男方补偿女方2.5万元。二是竞价分割,如果双方都想要某个虚拟财产(比如有商业价值的社交账号),可以通过竞价的方式,出价高的一方获得财产,同时按出价的一半补偿另一方。三是评估分割,对于价值较高且有评估可能的虚拟财产(如虚拟货币),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评估价值,再按共同财产原则分割。不过要注意,有些虚拟财产带有强烈的人身属性,比如社交账号绑定了个人身份信息,且内容涉及个人隐私或职业发展(如网红的抖音号),法院可能会考虑财产的“人身依附性”,判决归实际使用方所有,同时根据其商业价值给予另一方补偿。
举个例子:小王和小李婚后共同运营一个美食探店小红书账号,粉丝10万,通过广告每月能赚2万元。离婚时双方都想要这个账号,法院考虑到账号主要由小李运营,内容也以小李的个人形象为主,最终判决账号归小李所有,小李需向小王支付账号现有商业价值的一半作为补偿(经评估账号价值30万元,小李补偿小王15万元)。
三、离婚股权分割需要注意什么
如果夫妻一方或双方持有公司股权,离婚时股权分割可比存款、房产复杂得多,不仅涉及夫妻双方的利益,还可能影响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和公司的正常经营。处理时需要注意这几个关键点:
第一,先确定股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股权是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婚后股权的增值部分(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属于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后以共同财产投资取得的股权,或者婚前股权在婚后通过增资、配股等方式增加的份额,一般都属于共同财产。比如丈夫婚前持有A公司10%股权,婚后公司盈利,丈夫用分红又买了5%股权,这5%股权就属于共同财产。
第二,分割股权要尊重“公司人合性”。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讲究信任和合作(即“人合性”),如果直接将股权分给非股东的配偶,可能会影响公司经营。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3条,夫妻一方转让股权时,需要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配偶才能成为公司股东;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股权,夫妻双方可以就转让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其他股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购买,视为同意转让,配偶可以成为股东。简单说,就是不能“强行”让配偶加入公司,要先看其他股东的意见。
第三,优先选择“作价补偿”而非“直接分股权”。实践中,为了避免影响公司经营,法院更倾向于判决股权归原持股一方所有,由持股方按照股权价值向另一方支付补偿款。比如丈夫持有公司30%股权,经评估价值100万元,双方可以约定股权仍归丈夫,丈夫向妻子支付50万元补偿。如果双方都想要股权,且公司其他股东也同意,也可以协商分割股权比例,但要注意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避免后续纠纷。
还要注意“隐名股东”的情况。如果一方是公司的“隐名股东”(即股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实际由其出资),离婚时需要先通过诉讼确认股东资格,才能进行分割,这会增加处理的难度和时间。
总的来说,离婚时“其它财产”的处理,关键在于先明确财产性质(共同还是个人),再根据财产特点(是否有特殊性、是否涉及第三方利益)选择合适的分割方式。无论是虚拟财产、股权还是其他财产,都建议双方先尝试协商,协商不成的话,及时收集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财产分割不清留下后患。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如有疑问建议本站在线咨询律师,获取更专业的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