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不少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会出于对子女的疼爱或长远考虑,将部分财产“给”子女,比如买房登记在孩子名下、转账到子女账户,或是口头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可一旦走到离婚这一步,这些“给子女”的财产往往成了争议焦点:这部分财产还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能不能分割?又该怎么分?今天我们就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案例,详细聊聊这个问题。
一、财产给子女离婚怎么分
要弄清楚“财产给子女离婚怎么分”,关键得看这部分财产到底是“真给”还是“假给”,也就是法律上的“赠与是否成立”以及“财产权属是否转移”。实践中常见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财产已明确赠与子女,且完成权属转移。比如夫妻俩共同出资买了一套房,直接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或是将存款转到子女的银行卡,并且明确表示“这钱是给孩子的,以后由他支配”。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如果父母双方都同意将财产赠与子女,且已经完成了不动产登记、存款交付等手续,那么财产的所有权就转移给了子女,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这部分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是子女的个人财产。
第二种:财产只是“暂存”在子女名下,实际由父母控制。有些父母会把钱转到子女账户,但平时的存取、理财都是自己操作,子女并未实际使用或控制这笔钱;或者买房登记在子女名下,但房贷由父母偿还,且明确表示“等孩子成年/结婚后再真正给他”。这种情况下,财产可能被认定为“名义上给子女,实际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种保管形式”。法院会结合转账记录、双方陈述、实际使用情况等证据综合判断,如果能证明父母只是借用子女名义持有财产,并未真正赠与,那么离婚时这部分财产仍可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三种:一方擅自将财产给子女,另一方不知情或不同意。比如丈夫偷偷把夫妻共同存款转给成年子女买房,妻子事后才发现。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如果一方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子女,且未经过另一方同意,可能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要求撤销赠与,将财产追回后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甚至在分割时要求擅自转移财产的一方少分或不分。
举个例子:张先生和刘女士结婚后,为方便孩子上学,2018年共同出资100万买了一套房,登记在10岁儿子小张名下,房贷由夫妻俩共同偿还。2023年两人离婚,刘女士主张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张先生认为房子已经给了儿子,不能分。法院审理后发现,房子登记在小张名下,且夫妻俩从未约定过这是“暂存”,房贷也是为了孩子的居住需求,最终认定房子是对小张的赠与,属于小张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二、离婚时赠与子女的财产能要回吗
很多夫妻在离婚时,会后悔当初把财产赠与子女,想把财产要回来再分割,这种情况到底能不能实现呢?答案是“分情况”,主要看赠与是否已经“完成”,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的撤销条件。
如果赠与已经完成,一般不能要回。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这里的“权利转移”,对动产来说是“交付”(比如把存款转到子女账户、把首饰交给子女),对不动产来说是“登记”(比如房产过户到子女名下)。一旦完成交付或登记,赠与就生效了,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父母不能随便撤销赠与,也就不能把财产要回来。
比如王女士和赵先生离婚前,两人商量把一辆价值20万的车赠与18岁的女儿小赵,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离婚后赵先生觉得车是自己出的钱,想把车要回来,这种情况下因为车辆已经过户,赠与完成,赵先生不能单方面撤销赠与,车还是小赵的个人财产。
如果赠与未完成,或者符合法定撤销情形,可以要回。未完成的情况很好理解,比如夫妻俩签了一份《赠与协议》,约定把存款50万赠与儿子,但还没实际转账,这时候赠与人(父母)可以撤销赠与,不再履行转账义务。而法定撤销情形主要有三种:一是受赠子女严重侵害赠与人(父母)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是受赠子女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是受赠子女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只要符合这三种情况,即使赠与已经完成,父母也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赠与,要回财产。
举个例子:李先生早年把一套房子赠与儿子小李,约定小李要负责自己的养老生活。但小李拿到房子后,不仅不照顾李先生,还经常对他恶语相向,甚至动手打骂。这种情况下,李先生就可以以“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和“不履行扶养义务”为由,起诉撤销赠与,把房子要回来。
三、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离婚时怎么分
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是生活中最常见的“财产给子女”的形式,离婚时这类房产的分割也最容易产生纠纷。不同的出资时间(婚前还是婚后)、出资方式(全款还是首付)、登记情况(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会影响房产的分割结果,我们具体来看:
婚前一方父母全款买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这种情况最清晰,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所以,如果婚前男方父母全款买了一套房,登记在男方名下,这房子就是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女方无权要求分割。
婚前一方父母付首付,子女婚后共同还贷,登记在子女名下。比如婚前女方父母出首付30万买了一套房,登记在女方名下,婚后女方和男方共同还房贷50万。这种情况下,房子的产权归女方所有,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需要对男方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一般是共同还贷总额的一半加上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具体怎么算增值?可以用“共同还贷部分÷房屋购买总价×离婚时房屋市场价÷2”来大致估算。
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这里分两种情况: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全款买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且有明确证据(比如赠与协议、转账记录备注)证明是赠与子女个人的,那么房子属于子女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割;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或者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个人,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平均分割。如果婚后父母只出了首付,子女共同还贷,不管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首付部分如果有证据证明是赠与子女个人的,首付对应的房产价值属于个人财产,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如果没有证据,首付部分可能也会被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房子整体按共同财产分割。
比如小张和小陈结婚后,小张父母出100万首付买了一套房,登记在小张和小陈名下,剩下的50万贷款由两人共同偿还。离婚时房子市场价200万,因为登记在双方名下,且父母没有明确说只赠与小张,所以房子整体是夫妻共同财产,200万减去剩余贷款后,由两人平均分割。
总之,财产给子女后离婚怎么分,核心在于明确财产的权属状态和赠与的法律效力,不同的情况处理方式大不相同。实际生活中,很多家庭对“给子女财产”的约定不明确,容易导致离婚时各执一词。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如有疑问建议本站在线咨询律师,获取更专业的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