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关系中,解除劳动合同是一个比较复杂且重要的问题,它涉及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那么解除劳动合同书按第几条解除呢?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话题,相信能引起您的浓厚兴趣。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条款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依据的条款较为多样。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在法律上并没有具体的条款编号规定,但以双方自愿协商并达成一致为前提。
2.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对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对应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对应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对应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5)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对应第三十九条第(五)项。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应第三十九条第(六)项。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对应第四十条第(一)项。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对应第四十条第(二)项。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对应第四十条第(三)项。
4.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对应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2)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对应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3)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对应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4)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对应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
除了依据具体的法律条款解除劳动合同外,还需要遵循相应的法定程序。
1.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2.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经济补偿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1.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4.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解除劳动合同是一个需要谨慎处理的问题,涉及到众多法律条款、程序和经济补偿等方面。以上内容为您梳理了一些常见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程序和经济补偿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如有疑问建议本站在线咨询律师,获取更专业的帮助。




















